联盟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青岛市图书馆联合青岛行政区域内30所图书馆共同发起成立青岛图书馆联盟。为规范联盟工作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联盟全称为“青岛图书馆联盟”,以下简称联盟。
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:资源共享、协作联动、互补多赢、文化惠民。本联盟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通过统筹、协调地区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图书馆、党校图书馆、专业图书馆、中小学图书馆、公共图书馆资源,开展文化惠民服务,逐步搭建统筹宣传推广、统筹服务管理的平台,推动青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,为创建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作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联盟业务指导单位青岛市委宣传部,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:
举办各种与本行业相关的惠民文化服务活动,包括开展馆际互借、文献传递、搭建“青岛图书馆联盟”联合参考咨询服务平台、广泛开展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、大力推进数字信息技术及服务的开发与利用、整合各系统讲座和展览等资源,举办面向多层次的、广泛的文化服务活动。
依照有关规定创办青岛图书馆联盟官方网站;建设青岛市图书馆联盟公共服务平台。
(五)组织学习、宣传行业内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行业动态,开展研究交流活动,为联盟会员提供政策咨询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(六)承担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,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联盟成员
第六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联盟的《章程》;
(二)有加入联盟的意愿;
(三)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八条 联盟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批准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联盟会员证。
第九条 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联盟的活动;
(三)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加入联盟自愿、退出联盟自由。
第十条 联盟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执行联盟的决议;
(二)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;
(四)向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。
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联盟会员大会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加入联盟的各单位派出一人作为代表组成联盟会员大会。各单位派出的代表全权代表各联盟会员,联盟单位派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该单位的联盟会员资格。
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,联盟会员大会的职责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决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联盟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联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联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设主席1人、秘书长1人。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产生。从第二届开始,理事会由联盟会员大会协商产生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执行联盟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联盟会员大会;
(四)向联盟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(五)决定联盟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制定各项管理制度;
(七)制定联盟的中、近期工作计划;
(八)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;
(九)决定联盟的一般变更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日常办事机构,负责联盟运行的组织协调、落实督促、平台管理、网站建设、经费管理和档案保存等。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。
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,其职权有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《章程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三条 联盟修改的《章程》,须在联盟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四条 联盟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五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六条 联盟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二十七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八条 本《章程》经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九条 本《章程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。
第三十条 本《章程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。